关爱留守儿童从建立系统性救助机制开始(2)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ld;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rd;也就是说,只要符合适龄要件和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要件,当地政府就应当提供教育条件。这在教育实践中却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矛盾,所附的保障条件成为事实上的限制条件,立法上的门槛成为留守儿童与父母间难以逾越的鸿沟。
同样问题也出现在地方教育措施上,为配套城镇化的推动,在没有相应配套的监护跟进机制基础上,地方的&ld;撤点并校&rd;举措,事实上进一步撕裂了留守儿童与监护人之间的感情纽带,这种监护缺失的&ld;寄宿制&rd;进一步催生了一系列教育问题,这对处于心成长关键期的留守儿童而言无疑是一场有害的教育撤退。
&ld;教不立,学不传,人才不期坏而自坏。&rd;关爱留守儿童,离不开有效的教育和引导,而这又离不开教育立法的体系化完善,抛开教育立法谈关爱,这无疑是轻重倒置、舍本求末。
潘芳芳
应从中央到地方建立系统性的留守儿童救助机制,明确管辖部门和具体职能,落实监督。具体包括精神辅导和物质救助两大层面。精神辅导可当地政府牵头,团委、教体、妇联、法检等部门联席,在留守儿童密集居住区、学校开设公益心辅导机构,通过聘请心咨询师,针对留守儿童出现的心问题及时进行矫正。建立健全儿童监护人问责机制,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确保直接监护人对孩子有效监护,若发现问题,政府依法进行训诫教育或处罚。
至于物质救助,可借鉴贵州省的经验做法。以&ld;实施意见&rd;的形式发文,调动乡村两级组织特别是村级&ld;两委&rd;干部的监督作用,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救助工作纳入工作内容,制定&ld;一对一&rd;帮扶工作计划,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加入关爱留守儿童的队伍中来。要以推行&ld;居住证&rd;制度为契机,改进公共福利政策,特别是教育资源共享,让留守儿童能跟随父母走出来。
李弘
从政府层面讲,首先要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在有效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前提下,单独制定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建立健全委托监护制;其次是消除政策障碍,逐步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挂钩的城乡制度,从而保障劳动力的合流动;三是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发展中小微型企业,加速推进小城镇发展进程,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切实增加本地就业岗位;四是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广设农村寄宿学校,让留守儿童有良好的受教育环境。
从社会层面来讲,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通过开展互助行动,经常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和学习上的帮助;加快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借助非盈利性的社会机构设立关爱留守儿童基金,设立稳固的关爱平台,不断开展行之有效的关爱活动。
从学校层面来讲,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管机制,配备心辅导老师,给留守儿童更多的情感和心灵安慰,帮助他们树立&ld;自立、自强、自信、自尊&rd;思想,教他们如何做人做事,如何保护自己;在学校建立&ld;亲情视频聊天室&rd;,安装&ld;亲情电话&rd;;组织留守儿童探亲旅游。
从家庭层面来讲,要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为留守儿童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李雪雯
因留守儿童畸形成长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关涉城市与农村生活的众多方面,难以短期更改,给予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留守儿童更多监护与教育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一,填补亲情缺位。一方面,外出务工集中地的政府牵头,劳务输出地政府积极配合,建立起&ld;务工人员之家&rd;的城中特区,提供廉租房、学校等基础生活设施,鼓励留守儿童与父母团聚,使父母的陪伴和言传身教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在劳务集中输出地大力推广农村学校实行寄宿制。留守儿童普遍存在隔代教育问题,往往出现&ld;只顾温饱、无力相教&rd;的教育窘境,推广农村学校寄宿制便于对留守儿童进行集中专业的管教。在学校内要配备良好操守的专职教师队伍,加大硬件设施投入并着力完善各项管制度,确保留守儿童在学校拥有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其二,广纳社会资源。充分吸纳公益团体、慈善机构以及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利用民间资本为关爱留守儿童的软硬件建设提供源头活水,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资源,通过正面事例传颂、负面案例普及等方式,共同营造&ld;父母子女常沟通、社会各界多出力&rd;的留守儿童关爱氛围。
关爱留守儿童从建立系统性救助机制开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