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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女子哺乳期仍吸毒 四个月大女儿恐"上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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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毒,这两个看似再普通不过的字眼却蕴藏着无穷的破坏力,人们一旦吸毒成瘾就会无法控制,身心遭受到巨大的摧残不说,还恐伤害到周边的人。日前,据悉咸阳一名女子哺乳期仍吸毒,年仅四个月大的女儿还在吃着母乳,这也就意味着孩子或许也会“上瘾”。

  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杨皓)咸阳有一对吸毒三四年的夫妻,妻子怀孕期间甚至都没戒掉毒品,现在4个月大的女儿还在吃着吸毒母亲的母乳。这个孩子很有可能因吸食母乳而产生依赖性,让人痛心不已。

  >>夫妻俩带4个月大女儿买毒品

  11日上午,在泾阳县公安局三渠派出所,副所长刘斌介绍,11月10日上午,他们在三渠镇辖区208省道一带巡逻时,突然发现在路旁有一男一女背对着马路抽烟,女子怀里还抱了个孩子,似乎在等待什么,看见民警过来时,他们神色非常紧张。民警盘问得知,这是一对被警方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都是三原县人,男子35岁,姓谢,女子34岁,姓韩,系夫妻,均无正当职业。民警在他们身上找到了注射海洛因的针管,他们才不得不承认在那里是等待上线前来送毒品。

  两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尿检均呈阳性,他们承认前一天晚上刚在家里注射过海洛因。谢某、韩某交代,他们吸食毒品已有三四年,以前吸食冰毒,最后慢慢演变成注射海洛因。让民警气愤的是,他们带着的女婴才4个月大,是他们的亲生女儿,而且正值哺乳期的韩某还在持续注射海洛因,女儿吃的就是她的母乳。

  >>4个月的孩子“跟正常孩子有些不一样了”

  “当时我就气不打一处来,我问韩某,你既然注射毒品,为啥还要母乳喂养孩子,你不知道毒品在身体里存在时间长,孩子会通过母乳形成毒瘾吗?你会把孩子害一辈子的。”民警刘斌说,当时韩某抱着孩子低下了头,半晌沉默不语。刘斌气愤地又说了句,“你们两个吸毒为啥还要孩子呢?”结果,两个人抬起头看了看他,表情很无所谓,还露着微笑。

  当天所有办案民警里,最感到痛心的莫过于三渠派出所女民警张倩,她也是一名孩子的母亲。韩某夫妇被带上警车后,张倩就一直把孩子抱在怀里,甚至她还在值班室目睹了韩某给孩子喂奶的过程。

  “我当时真是恨不得过去抽她几巴掌,简直太没人性了。”张倩说,韩某给孩子喂奶时,她曾极力劝阻,她甚至想过要把孩子抱回家自己照顾,“但是这个孩子已经吃了4个月母乳,跟正常孩子都有些不一样了,拉屎拉尿都不哭不闹,一点都不闹腾,应该是毒品有了反应。”张倩说。据民警介绍,一般情况下,有吸毒史的女子在戒毒至少一年后才能怀孕,而产妇在哺乳期吸毒,不但对自己影响很大,对吸食母乳的孩子也有一定影响。毒品会进入乳汁,导致小孩也会产生依赖或成瘾,严重的会导致孩子发育缺陷等。

  >>男子被行政拘留 女子被转为社区戒毒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目前,谢某已被行政拘留,而韩某因为处在哺乳期被送回三原县转为社区戒毒。

  昨日,三原县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根据戒毒相关法律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其中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社区戒毒主要是以教育、劝诫为主。”该工作人员说,“对于韩某这种吸毒人员,社区戒毒的一般方法就是为其手机安装定位软件,对其进行监控,并要求她定期到社区戒毒部门做尿检。社区在帮助其戒毒的同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帮其回归社会。而对于其哺乳期的孩子,社区戒毒部门虽然没有强制措施要求其不能给孩子喂食母乳,但是会尽可能劝阻。若对方实在无力承担婴儿的奶粉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为其提供物质帮助。”

  >>相关法规

  我国戒毒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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