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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投入使用后仍存在风险 鉴定报告中立性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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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原标题:疫苗投入使用后风险仍存 鉴定报告中立性易受质疑

  疫苗有关孩子健康成长,所以它必须绝对安全才能切实保证孩子的生命安全,但是这个世界上哪有那么绝对的事情存在,疫苗当然也是,所以即使它投入使用了仍然还是存在潜在风险,我们不得否认这个风险会降临到谁的头上,但是一旦发生疫苗不良反应,所造成的后果都是不可估量的。

  在受访法学学者看来,疫苗投入使用后,风险必然存在。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公布的数据,疫苗不良反应概率是百万分之一到二,然而,再小的概率落实到一个家庭,灾害程度都是百分之百。这无疑考验着一个社会的保障制度。

  贵州的苟先芬是疫苗致瘫患儿的母亲,还是疫苗异常反应家长群的志愿者。苟先芬发现,所有家庭都难免一边工作维持生计,一边照顾患儿,一边奔波艰难地申请鉴定、争取补偿。

  鉴定报告中立性易受质疑

  按照2008年底实施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

  苟先芬表示,她接触过的案例中,大多数家庭得到的鉴定结果是&ld;偶合&rd;或&ld;无关&rd;。《南方都市报》也曾统计,接种疫苗后出现异常反应家庭,80%以上被判定生病和疫苗无关。

  长期研究疫苗和免疫规划政策的北京某高校博士生陈飞(化名)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国目前各级医学会开展疫苗异常反应的鉴定,医学会是第三方,但还不属于独立的第三方。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仪方表示,现行药品管法、疫苗管条例等条文都明确规定,鉴定只能通过医学会进行,《鉴定办法》本身也设立了专家库、回避制度、申请程序,不存在明显法律漏洞。

  然而,不少家庭对鉴定结果不满,类似医疗纠纷中不少人不满医疗鉴定。杜仪方说,一方面,医院、卫生站、疾控部门和医学会本身都有共同的主管部门,造成一些当事人心上不能接受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可能实践中条例执行不太严格。

  专家称政府处决定不能排除当事人诉讼权利

  苟先芬说,一些家长找政府协商补偿的时候,不少部门都建议其走司法途径。

  然而,在新疆霍城县王红军的案例中,二审法院两次撤销了一审判决,王红军没有拿到超百万元的补偿补助。

  记者注意到,最近的一份二审裁定称,此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范围。之一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条例》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法律规定具有排他性,而县卫生局已经作出认定。

  杜仪方表示,二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合的。她认为,哪怕没有卫生部门补偿协议,直接拿鉴定走民事诉讼程序也是可以的,&ld;如果厂家已经通过协议赔付,也可以起诉,不过法院在判决时肯定要考虑之前协议,不会存在双重赔付的可能性&rd;。

  &ld;赔付的钱不是罚款,因为这并非生产厂商疫苗存在质量问题,只是发生不良反应,所以也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rd;杜仪方说。

  事实上,包括新疆在内的各地规定也保证这一诉讼权利。北京有关规定称,不同意接受补偿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提起诉讼的,补偿程序终止。山东也规定,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金额,可以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者呼吁建立疫苗风险基金先行支付

  这些补偿谁支付?《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条例》规定,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第一类疫苗,不良反应补偿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补偿费用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不过,在时间较长的诉讼进程中,于我国并无渠道先行支付医药费用,一些孩子得不到及时救治,耽误了病情。

  陈飞告诉记者,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有设计良好的疫苗伤害补偿法案,对疫苗损害适用国家疫苗损害补偿计划。作为发达国家,美国有比较好的儿童保障和救济措施托底,并且还有很多慈善机构助残。

  &ld;财政针对疫苗风险补偿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多方推动。&rd;陈飞说。

  杜仪方建议,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基金制度,企业每生产一支疫苗都缴纳一定量的金钱,用这些钱建立疫苗风险基金,类似于疫苗&ld;保险金&rd;,一旦发生疫苗不良反应,就可以向基金会申请来进行赔付。

  美国的疫苗损害补偿信托基金资金源自在列疫苗收缴的税金。公开资料显示,法律规定对列入该表的疫苗每售出1个接种剂量要缴纳075美元,基金用以补偿接种疫苗而死亡或受损害的人的赔偿金,及联邦政府在实施中产生的行政支出。

  按照现行规定,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各省市普遍将上一年度该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制定相应补偿系数计算金额,或设定最高补偿金额及年份的上限。

  多名家长表示,这当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多数政府或者企业一次性补偿的钱,远远不够致残孩子康复治疗训练费用。

  杜仪方表示,对于儿童致残后康复治疗时间长、周期长的特点,一次性补偿的确是不合适的。这一规定当时的考虑,可能是鉴于企业的不稳定性,如果不要求一次性补偿,周期拉长,如果企业倒闭,后续资金就更难落实。

  事实上,除了补偿,我国还有一些已有的助残项目,适合疫苗异常反应导致意外致残的家庭去申请。但是,多名受访家长称,当地并没有人告知他们存在这些补助项目。

  本报新疆霍城2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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