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教育改革再往前走 择校热成最关注话题
教育是国家重中之重的问题,为了国家的强大与发展,坚持教育为本是最根本,也是最关键的任务。2016年已经悄然拉开帷幕,新的教育改革方针正等着大家一步步去践行。纵使这个过程中将面临诸多难克服的问题,但是只有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不变,才能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向前发展的大方针。
在笔者看来,2015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在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既定改革目标推进,但在关键领域还缺乏实质突破,改革受现实利益因素的影响还存在诸多局限。
比如高考(精品课)改革,虽然按照2014年国家颁布的高考改革实施意见,我国率先进行高考改革的浙江省和上海市,到2017年才有第一届新高考的毕业生,可是,国家确定的一些高考改革措施,诸如大幅减少高考加分分值和项目、将自主招生调到高考之后、部分地区减少高考录取批次等,在2015年已经开始实施。而上海的高三学生,在今年高考中,有一半报考了改革之后的春季高考,浙江的高二学生,已经在今年进行了科目选择,并参加了第一次学考、等级考。总体来说,高考改革给学生带来了更大的选择权,像浙江的7选3科目选择、三位一体招生改革,上海的6选3科目选择和春季高考,扩大了学生的科目选择和考试选择。但是,还有必要在录取制度上进行进一步改革。只有打破按计划集中录取的方式,才能实现高考改革所期望的推进基础教育摆脱应试教育,以及促进大学科学选材的价值。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情况也类似。2015年,我国大学在世界大学排行榜上的表现很优异,名次提升不少。国家也推出了统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总体方案,以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步伐,这被舆论称为是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20版。根据新的总体建设方案,我国将在建设世界一流大学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解决此前在985、211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身份固化、竞争不足的问题。这看准了问题,但要把大学的活力释放出来,还取决于政府部门进一步放权,推进教育管体制改革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按照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要求,我国最近几年来一直在推进教育放权,包括取消国家重点学科评审、不再对大学设立研究生院进行审批等,这迈出了放权的重要步伐,接下来,还需要推进涉及核心领域的权力下放,尤其是人事权和财权。在2015年岁末,教育部决定取消对民办高校校长人选的审批,这是一个进步,但还应该继续在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方面,加快步伐。接下来需要攻克的改革目标是,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实行大学校长公选。
在义务教育领域,公众最关注的话题,莫过于择校热。教育部在2015年,要求19个大城市做到公办小学100%就近免试入学,初中90%划片对口入学,并准备在此基础上,把&ld;划片入学&rd;推广到全国。从技术手段分析,实行&ld;划片入学&rd;,确实可以提高就近入学比例,但是,要说这能从根本上治择校热,则是不顾现实的虚夸。在实行多校划片入学之后,我国不少地区,都出现了&ld;学区房&rd;热,这是于学区和学区之间,存在办学质量和条件的差异,这种差异不缩小,择校热就很难缓解,只不过从择具体的学校,演变为择某一个学区。治择校热,不能只治标不治本,要求适龄学生就近入学,只是治标,而治本之策则是转变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模式,以均衡为首要原则,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薄弱学校的办学质量。
而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方面,2015年最重要的措施,莫过于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标准,以及提出学费随学生走的新政策。这可让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有同等的免除学杂费、书本费的权利,同时有利于解决随迁子女的城市入学问题。然而,必须意识到,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一样的公用经费,给所有学生发放免费教材,这只是缩小城乡学校办学条件的一部分。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最大的差距,在于师资待遇,而缩小师资待遇差距,甚至让乡村学校的教师收入要高于城市地区,才是最有力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的举措。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更大程度强化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而事实上,如果没有省级财政统筹,和中央财政更大力度的转移支付,我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学费随经费走,也很难实现。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国教育改革和其他改革一样,再往前走,都是必须啃硬骨头的改革,涉及教育权力和利益的调,这需要有更大的改革勇气,同时要探索建立新的改革机制。从改革的效率看,教育行政部门主导改革,效率是比较高的,但从改革的逻辑分析,要调教育权力和利益,不能仅目前的教育行政部门主导改革,而必须把教育行政部门也作为改革的对象,要求其转变职能放权给学校,服务学校自主办学。这就需要新的改革机制与之配套,要把教育改革纳入立法程序,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立法进行教育改革。这一方面可以把各方意见呈现在审议、决策中,使改革的顶层设计更科学、合;另一方面,可促使行政部门依法放权,推动改革实现实质性突破。2015年,全国人大启动了对教育法律的一揽子修订审议,并颁布了新修订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这就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有利于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