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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某小学校长截留贫困生补助款17万余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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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们都知道在上学期间会有贫困生补助这项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针对家庭经济相对较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是这项活动在实施的过程中,常常会被有心人利用,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近日,据悉儋州市某小学校长就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之便截留了学生的补助款来办食堂获利。

  南海网海口12月30日消息(南海网记者刘麦通讯员罗凤灵)儋州市某小学校长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截留7个学期贫困寄宿生补助款共17万余元,用于开办食堂获私利。12月3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0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先后领取该校贫困寄宿生补助款共计5万多元。王某领回这些款项后没有发放给学生,而是将款项挪用于自己在学校内经营的学生食堂。

  2011年春季学期开始,儋州市财政局直接将补助款拨放到贫困寄宿生的实名&ld;一卡通&rd;上。2011年春季学期至2012年秋季学期期间,王某领回该校全部贫困寄宿生的&ld;一卡通&rd;后,并没有将卡发放给学生,而是要求贫困寄宿生携带身份证等资料随同其到峨蔓镇、三都镇、木棠镇等地的农村信用社将&ld;一卡通&rd;激活,然后将卡截留。此后,王某陆续从学生的&ld;一卡通&rd;中取出补助款或者将卡内的款项转到其个人账户上,共计11万多元,仍挪用于自己经营的学生食堂。

  案发后,王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退还学生&ld;一卡通&rd;卡余额共1万多元。另有2012年春季、秋季两学期共计1万5千多元补助款挪用时间未满三个月。

  经海南二中院审查明,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4689464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开办食堂有解决贫困寄宿生吃饭问题的目的,可酌情从轻处罚。海南二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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