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禁止代言广告
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儿童明星走上荧幕,成为了人们的偶像。近日,国家正式宣布10周岁以下的儿童做广告代言人。这样的做法合吗?有些人认为,这样不合,不符合实际。也有人认为赞同,这是一种保护孩子的行为。对于儿童代言广告您是怎么看的呢?赶紧来了解一下吧。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二审稿)向人大进行汇报当中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
2008年,9岁的林妙可拍了&ld;黄金血康&rd;广告,后来该产品被指违法。开始有人提出缺乏判断意识的儿童不该做广告代言。失去广告代言的童星们成名之路还能好好走吗?儿童代言广告到底有何危害?且听各方意见。
我不认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市场上那么多产品,有的广告确实需要儿童来拍。比如儿童零食广告、童装甚至奶粉尿片,不找儿童来代言,难道要找老大娘?找个成年人代言儿童尿片也不合适吧。这些商品与儿童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儿童来代言,通过他们的体验来传达产品的优势,才能获得广告效果最大化,这也是合情合的。
现在亲子类节目那么火热,小小童星已经成为很多孩子们在幼儿园聊天的&ld;主角&rd;,仿佛是他们日常的小伙伴一样。很多小孩子一进入超市,就可以对森碟、王诗龄、kii们代言的零食、用品如数家珍。商家找童星代言也是考虑到他们在儿童群体的号召力,实在无可厚非。
再进一步说,如果此例是因为儿童缺乏必要的判断意识才出台,那么11岁的儿童就有足够的判断能力了吗?10岁1个月呢?这些都需要更为细节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
于是,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做广告代言&ld;一刀切&rd;真的合适吗?简单粗暴的方法未免让人觉得政府的手伸得过长。其实,只要在儿童广告代言并无夸大、虚假的成分,找不找10周岁以下儿童代言为何不能交给市场来决定呢?政府该做的,是对具体的广告进行监管,在审查过程中严格对产品分门别类,需要相关部门出手禁止的儿童代言就不得手软。&ld;一刀切&rd;显然不能解开问题的症结。 (雅婉)
针对当前市场上未成年人代言各种广告鱼龙混杂的情况,此草案规定恰逢其时。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一方面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般来说,未成年代言也都是监护人操刀,监护人来选择代言的商品,选择权一般也都&ld;收归&rd;到监护人手中。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就是限制了监护人因逐利而忽视他们个人意愿,随意&ld;出让&rd;个人隐私而去代言广告产品。
另一方面修订草案还规定,广告代言人需要对自己代言的广告产品负责,代言人必须为虚假广告&ld;买单&rd;,这样说来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并没有能力分辨其代言商品实际情况,一旦其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未成年也不能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不是说以后看不到小孩子的商品广告了,因为不能简单将&ld;不能代言&rd;等同于&ld;不能拍广告&rd;。按照草案分析,如果不出姓名、不以自己的名义做广告宣传,只属于广告表演;这样的话广告表演者无须为角色行为负责。于童星们有一定名气,他们为广告做宣传的行为属于代言,所以童星也属于禁止代言的范畴。一言以蔽之,此例主要目的是出于保护,应该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