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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在游乐场被绊倒骨折 家长索赔10万(2)

时间: 小崔2 儿童资讯

  凯德广场:

  广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涉及承租的独立区域

  漳州凯德广场辩称,广场将房屋出租给吴先生经营和管,广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仅涉及商场内各公共区域,而无法涉及吴先生承租的独立区域。吴先生是&ld;欣奇乐园&rd;的实际经营者和管者。小宇是在&ld;欣奇乐园&rd;玩耍时,因小武的行为造成伤害的,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应是吴先生。本案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官说法

  除书面提示和场地防护

  游乐场还有义务劝阻和引导

  法官走访现场,发现&ld;欣奇乐园&rd;已重新装潢。&ld;入场声明&rd;并非张贴在入口处,而是在墙壁上,内容与吴先生提交的照片内容相一致,有写明&ld;入场游玩的儿童必须成年人陪同&rd;等字眼。但吴先生无法证明,这些提示与声明在案发时已张贴。

  最终,法院审认为,购票进入游乐场游玩是一种消费行为,消费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游乐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局限于书面性的提示和场地的防护,游乐场的工作人员有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虽然无法苛责工作人员要做到一对一指导,但是当小孩在场所内进行不安全的游戏时,工作人员有义务上前劝阻和引导。

  而在小武将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气&ld;八爪鱼&rd;,以及小宇在&ld;八爪鱼&rd;边缘上蹦跳,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均未上前劝阻,反而是在一旁吃饭,吴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除吃饭的工作人员外,场所内还有其他巡视的工作人员。

  因此,工作人员的疏忽与小宇所受的人身伤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游乐场的经营者吴先生,未尽到合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本案50%的责任。

  因未尽监护责任

  双方家长各自也担责

  小武私自将大的瑜伽球抱上充气&ld;八爪鱼&rd;,绊倒小宇,直接导致小宇从八爪鱼上摔下受伤。而案发时小武系不满3周岁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小武抱瑜伽球上&ld;八爪鱼&rd;,并加以劝阻,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30%的责任。

  小宇系年仅5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不具备行为能力,其监护人未能及时发现,小宇于&ld;八爪鱼&rd;边上蹦跳的行为之危险性,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20%的责任。

  漳州凯德广场为场地的出租方,非游艺乐园的实际经营者和管者,其安全保障义务不涉及经营者的独立区域。小宇要求漳州凯德广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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