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继承纠纷 公益遗嘱库尚需完善
每个人都会面临着生老病死,这是人的自然的规律,可是在我们年老的时候,可能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了,这个时候就需要提前的把自己的事情交代一下,有的热心慈善的,在遗嘱方面国家法规还不是很完善。
2013年3月,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创办了中华遗嘱库,免费为北京60岁以上的老人进行遗嘱订立、登记及保管。自成立至今,已有近7000名老人登记并存放遗嘱,其中,6位老人的遗嘱已在其去世后生效执行。那么,公益遗嘱库的成立和运行有何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遗嘱类型有哪些?在何种情况下遗嘱生效?这种公益遗嘱库的建立和运行有着怎样的意义?又存在哪些弊端?中华遗嘱库的建立对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又带来了怎样的启示呢?
主持:江晓清
法律支持:国鹏律师事务所
遗嘱形式及生效条件
记者:目前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遗嘱形式的?各类型遗嘱在何种情况下生效?是否有效力高低的不同呢?
王政佼律师:我国《继承法》明确了几种法定遗嘱类型,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选择这几种法定形式之一仅仅是订立遗嘱的第一步,要使遗嘱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当然,上述要件仅仅是遗嘱生效的一般要件,对于特殊类型的遗嘱还需满足特殊的生效要件,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利益相关人。因此,只有满足了法定的生效要件,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才能获得法律效力并得以最终执行。在上述几种法定遗嘱形式中,也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而对于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存在矛盾的,则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不存在冲突,则多份遗嘱均有效。
公益遗嘱库须辩证看待
记者:中华遗嘱库作为我国首家关注遗嘱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成立和运行的依据是什么?对于有效解决继承纠纷有着怎样的意义?又存在哪些弊端呢?
张克律师:中华遗嘱库是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联合发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旨在通过规范遗嘱的登记、保管和传递等环节,促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继承纠纷。在遗嘱登记及保管方面,采用了专业的登记流程软件,借助指纹扫描、现场影像、电子扫描、文件存档和密封保管等方式对遗嘱进行严格保管,必要时还可以附加律师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登记保管后,遗嘱订立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修改和更新。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华遗嘱库还配备继承方面的专业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尽管以上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是中华遗嘱库作为第三方机构和民间公益组织,其成立和运行的机制并不完善,仍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难以对遗嘱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由于中华遗嘱库是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其人员、设备及运作资金等受到一定限制,而遗嘱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和遗嘱内容的保密要求极其严格,一旦由于管理不善发生信息泄露,很可能因此引发订立遗嘱人的家庭纠纷,影响社会和谐。
第二,难以大量保存遗嘱人所立遗嘱。尽管中华遗嘱库声称采用了遗嘱特种用纸“泼酸防腐纸”,保存时间长且不易毁损。同时还采取临时库、中转库、永久库三级保管体系,但面对数以万计的遗嘱订立人的保管需求,以其目前的规模和人员配备来看,一旦发生遗嘱遗失,将会给老年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三,中华遗嘱库并不能解决遗嘱合法性的全部问题,比如遗嘱涉及财产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实,等等。一旦这些财产最终被证明非法并排除于遗产范围之外,将会严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四,难以广泛适用,存在地域限制性。目前,中华遗嘱库仅对北京60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尚不能延伸至其他地域,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性。
第五,欠缺后续保障和监管机制。就目前中华遗嘱库的运作来看,不论是法律法规还是国家政策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亦没有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未来能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还有待探讨。